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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

平巷人车操车规定

发布时间:2013-04-11

1、人车司机、跟车工必须接受工种培训,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,才能独立从事本职工作,并持证上岗。

2、用人车运送人员时,应严格遵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359条之规定,人车行驶速度不得大于4米/秒,严禁超速运行或挂物料车,正常运行中严禁急刹车。

3、人员上、下车区段(乘人车场)必须设置停车线,并悬挂平巷人车乘候车制度及列车行车时刻表。

4、行驶人车的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。

5、司机开车前,必须用载波电话与调度室联系,征得同意后方可开车,严禁私自发车。

6、严格按照人车时间表发、返车。

7、司机、跟车工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,遇有以下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或减慢行驶:

(1)运行前方发现障碍物或有人作业施工。

(2)电机车制劝不灵活可靠,加速不平稳。

(3)通讯信号不通,不清晰。

(4)道岔闭合不好。

(5)掉道或其它紧急情况。

8、所有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360条之规定,在同一个停车点,人员只能单边上、下车。

9、两辆电机车在同一轨道同向运行时,必须保持不低于100m距离,严防发生电机车追尾事故。

10、人车在运行中发现大巷中有人行走时,必须提前60m鸣笛警告。电机车后面要先挂上工具车,再挂人车,人车后面必须挂尾灯。

11、车辆在进入各候车场所前,司机必须鸣长笛警示候车人员及乘车人员。

平巷人车